一、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检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
二、检验人员因具备的能力,要持有检验员资格证。
三、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须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并签订委任检验合同。
四、出厂检验的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依法检验合格或校准。
六、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因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并建立保存比对记录。
七、按规定保存好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低于2年的,保存期不得长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