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该如何理解适用这条规定呢?是不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呢?
其实适用这条是有前提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龄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是以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唯一考量标准, 而应以劳动者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准。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要低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已经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如该条件不满足,原劳动关系未直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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