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来说,人力是一个很大的成本,但如果在解除一段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能合理操作,就可以节约一大笔,从而减轻企业的负担。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协商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因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并没有要求一定要书面,因此劳动者也可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指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六种情形其实都是指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方,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都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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