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针对伤残对象不同,可分为五类:一是医疗康复待遇;二是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三是伤残待遇;四是工亡待遇;五是生活护理待遇。
(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康复治疗费用及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工伤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评工资;工伤5-6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30%,工伤7-10级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20%。
(2)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假肢配置、更换、维修费用。
(3)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定期伤残津贴。工伤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工伤1-4级可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工伤5-6级定期伤残津贴待遇由企业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
(4)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丧偶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6个月社平工资;工亡抚养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5)生活护理待遇包括:生活护理费,标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人扶助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30%计发。
工伤待遇申报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伤职工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市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部门申报:
(1)《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联);
(2)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3)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工伤1-4级职工还需提供享受定期待遇人员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证》。
(4)鉴定费发票原件;
(5)门诊费用:
①诊断证明(原件)(或工伤保险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门诊发票(财务部门监制的门诊专用发票、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公章);
③门诊发票明细清单。
(6)住院费用:
①出院证明(原件或工伤保险处加盖公章复印件);
②住院发票(财务部门监制的住院专用发票、并加盖住院收费专用公章);
③住院费用总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④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注:如有放射、B超等诊疗项目,要随附放射书面报告、B超单等。
工亡人员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申领?
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亡职工家属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部门申报:
(1)《工伤认定决定》(经办机构留存联);
(2)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
(3)被供养人无劳动收入证明(居住在城镇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居住在农村的由村委会和乡政府出具;被供养人是外地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统筹地区提供的未参保证明”)。被供养人超过退休年龄的,另需提供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4)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工亡人员所有的兄弟姐妹姓名及与工亡人员的关系,如果户口证明不了工亡人员与被供养人员的关系,需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证明);
(5)未满18岁未成年子女学籍证明;
(6)孤寡老人、孤儿、养父母、养子女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7)享受供养待遇人员本市银行卡《现金业务凭单》,《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代缴代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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