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
张浦的张女士在一家五金公司的生产线上担任小组长,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张女士因病向公司请了三个月的长病假,公司予以批准。
因工作需要,又考虑到张女士长期病假,公司将其调整至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
然而,张女士回来上班之后公司收到了一份仲裁出庭通知书。原来是张女士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在仲裁应诉期间发现,在张女士病假期间居然在朋友圈大晒出门旅游的照片,于是在张女士提出仲裁后的一个月,公司以旷工为由要求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前,应按照张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关于经济补偿金纠纷。公司按照自己的生产要求,同时结合张女士长期休病假的情况,将其调整至较为轻松的岗位较合理,且工资待遇与原工资水平相当,公司的调岗行为是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张女士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查较为审慎。对于公司来说,应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包括可制定具体的请假手续、合同解除条件等,以约束员工行为,尤其在员工长期休病假时,可以进行合理的调岗,但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来说,在身体不适时按规定请假,保障自身休假的权利,同时应诚实守信,勿将病假作为借口规避责任,正确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
来源: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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