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
答:
职工发生工伤后,以下待遇由公司支付:
1.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陪护费
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或者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是,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各项费用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也均由公司承担。
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3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7条第2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款;《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第3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政策”
操作提示:
1.停工留薪期陪护费的具体标准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工伤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因此取消。
3.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犯罪被收监的工伤职工会被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实务操作里,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服刑期满被监狱释放后,仍然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再恢复其工伤待遇。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被收监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
4.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更多的支付项目,企业不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将会更高、让企业损失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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