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劳有得
多劳多得
这是广大劳动者的共识
在生活中
有太多讨薪的案例
近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未向单位提供劳动,却想要双倍工资。
这是咋回事儿?
嵩明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回顾
陈某想要到某学校应聘,2019年8月,陈某主动联系了某学校教务处,某学校看了简历后计划聘请陈某做兼职教师。
2019年9月2日,某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陈某发送了课程表及校历,告知陈某学校的教学安排及陈某的课时安排。
2019年9月5日,某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在工作微信群里发送了开学时间及师生签到方式,陈某进行了回复。随后,陈某填写了学校提供的相关入职信息表,但未提交给某学校,也未到某学校办理入职手续。
开学后,陈某未按课表到校上课,为维持正常教学秩序,某学校便将陈某的教学课时安排给其他老师。
2019年11月18日,陈某以某学校违反劳动协议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不予支持陈某仲裁申请的裁决,陈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将某学校告上法庭。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前提条件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提供劳动,只有劳动者履行了提供劳动的义务,才有获得工资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课程表、劳务协议书、教师个人信息登记表等,在这些材料上虽无某学校的签名及印章,但结合某学校教务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课程表及校历的情形,可认定被告同意聘请原告为兼职教师的事实,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劳务用工的口头协议。
达成劳务用工的约定后,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原告未按被告提供的课程表按时提供教学服务,原告认为是被告未提前告知其上课时间,致其缺课,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依据被告提交的群消息记录,被告在工作群里发出了上课时间及师生签到方式,原告进行了回复,说明被告已提前通知了开学时间,且原告已知晓,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所提的上述起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嵩明法院不予采信。
原、被告之间达成劳务关系的口头约定后,被告工作人员告知了原告开学时间,已尽到通知义务,但原告并未按约定为被告提供教学服务,双方未实际产生劳动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并未生效,且双方未实际产生劳动关系的原因系原告未按要求提供教学服务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9月起至2020年1月期间的上课课酬费15360元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嵩明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19 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52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无据,嵩明法院不予支持。
嵩明法院判决
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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