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辞职,用人单位却要求辞职者到年终再来领取绩效工资,还声称是公司规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事件经过
曾在某服装公司上班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已从该公司辞职,但公司却扣除了4000元绩效工资,迟迟未给她。
据李女士反映,她已在该公司上班多年,是生产部的一名组长,但因身体有恙等多方面原因,于4月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医院病历证明、辞职报告。本来到5月30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因招不到人,让李女士再帮忙一段时间。于是,李女士又继续工作了一个月才离开。
在李女士提供的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条上看到,实发工资分别是5346元和5233元,工资条的备注栏里都写着“年结1000(元)”。另外,6月份的工资是公司于7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女士的,计4493元。
据李女士的先生说,李女士的正常工资是每月6500元左右,但7月份被扣了2000元,而且没有工资条。
对此,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表示,“公司扣除李女士的部分工资是绩效工资,这个绩效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是要到年底发的,这点李女士也知道的;另一方面,因为我们是服装企业,货款基本都要到年底结账,待结账后才能知道李女士生产的货是否没有质量问题,到时才能确定发放多少绩效工资。”
李女士的先生说,其实李女士生产的服装早就发到客户手里,质量肯定没有问题。
他担心,因为公司既没出具欠条,也没情况说明之类的书面依据,“到时怕公司不承认。”
律师观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此,该服装企业与李女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包括绩效工资。李女士与该服装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部门介入
争议经媒体报道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进入公司实施检查,并就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该公司认识到在用工管理中存在问题并积极予以改正。
对于工资单明确的2个月绩效工资各1000元,双方都无异议;对李女士反映最后一个月2000元的绩效工资,该公司提供了绩效考核办法,投诉人李女士对该绩效考核办法予以认可,经核定,绩效工资为1300元。最终,公司共向李女士支付了3300元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