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现
案情评析
公司高管地位的特殊性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区别于普通员工的从属性地位,高管负责公司的组织、管理、运营等工作,某种程度上承担着“公司代言人”的角色。
权利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高管在工资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同时,应当对公司承担更高标准的责任,始终保持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
本案中驴妈妈公司推出超低价秒杀券活动,是针对潜在顾客的一种营销策略,本意是为了吸引顾客,创造访问量价值、广告价值等。试想,若广大消费者知晓唯一一张高价值秒杀券竟被公司自家高管抢购,将对公司形象作何感想。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设立专章对高管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47条规定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要求义务人须绝对诚实、忠诚,具备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奉献的高标准品质。
本案唐某作为公司高管,应秉承善意,从公司的最高利益出发,对公司推出的活动、决策等整体运行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但其抢购自家公司秒杀券的行为显然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破坏了公司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面解除权的行使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公司在6种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案适用的就是第39条第2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认定何种情况属于“严重程度”时,需要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多维度进行考量,包括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担任的职责等。
高管唐某签署了《干部任职承诺书》,承诺遵守公司有关避免利益冲突情形发生的规定,而其抢购公司超低价秒杀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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