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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职工夜间在家加班后猝死,能否认定工伤?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9-16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例一
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俞某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俞某杰的丈夫冯某弟,系海南省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弟回到家中连夜批改试卷。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后冯某弟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家属和学校据实向海南省海口市人社局(下称海口市人社局)提出工伤死亡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老师的延时劳动不是发生在学校(班里或办公室里),不是学校安排的加班”为由,不予认定。

俞某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琼人社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口市人社局223号工伤决定。

俞某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某杰的诉讼请求。俞某杰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监字第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某弟发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俞某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琼人社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某杰仍不服,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定冯某弟属于工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口市人社局仅凭冯某弟同事到家中看见冯某弟卧于床上,认定冯某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明显证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未提交琼山中学的相关规章制度,仅以琼山中学校长调查陈述认定“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冯某弟晚上安排测试,不是工作时间,事实认定依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对冯某弟连夜工作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因长时间工作劳累造成心肌梗塞死亡等问题均未予认定,作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一审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冯某弟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突发疾病从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如冯某弟这样的“猝死”,也有从不明显到明显的发病至死亡的过程。冯某弟在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时已无心跳和呼吸,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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