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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医保新规征求意见:职工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医疗费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3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央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记者果君)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一、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报销比例从50%起步。把门诊小病、常见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3、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4、探索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5、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6、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三、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


1、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2、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3、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五、改革后,医保待遇不见,不增加个人缴费


华大学医疗服务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认为↓↓↓医疗保险本质是社会互济,但个人账户共济能力差,年轻人、健康人用不了,老年人不够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有助于加强家庭互济,一人参保保全家。


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樊卫东
改革后,不仅医保待遇不会减,同时也不增加个人缴费。医疗保障的改革,关系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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