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家都知道需要支付二倍工资。那么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截至到什么时候呢?有人会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首月不算,截至到用工之日满一年,刚好11个月。
那么超过一年后呢?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呢?单位是否就免除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仍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就这一问题,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一年后,劳资双方就属于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支付二倍工资了。但是该观点,就一定正确吗?况且该观点也并未回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年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就当然免除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免除,那么单位如果有违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继续恶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本文试图从另一角度入手解析,予以分析。
一、假设案例如下:
案例一: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提起仲裁,应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某人,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月1日某人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则某公司应当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至8月1日共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这个结果是大家都没有争议的。
案例二: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提起劳动仲裁能否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三:入职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干了超过一年,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某人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2010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上班,双方未在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二)解析如下:
1. 2009年1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
2. 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
3. 2010年1月1日继续工作,相当于新的用工之日
4. 2010年2月1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11个月的二倍工资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截至2011年2月1日该时效届满;
5. 2010年12月31日,新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6. 2011年1月1日起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需支付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截至2012年1月1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届满。
7. 2011年8月1日,离职,提起劳动仲裁,前面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届满,但后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并未届满,应当支付自2011年1月1日止2011年8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三)结论:支付无固定期限的二倍工资7个月。
再回来说案例二:
二、个人观点:
三、理由如下:
四、关于仲裁时效
五.那么这么说有法律依据吗?有。请往下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六、从上述规定看出:
七、那么你这么说案例支持吗?有。
(2014)苏民再提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上药众协大药房有限公司、石易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十一个月二倍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药众协大药房与石易一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31日到期后,直至2011年10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石易一在上药众协大药房工作已超过一年,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上药众协大药房与石易一已在2011年6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上药众协大药房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向石易一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石易一要求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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