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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吗?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17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大家都知道需要支付二倍工资。那么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截至到什么时候呢?有人会说,《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首月不算,截至到用工之日满一年,刚好11个月。

那么超过一年后呢?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怎么处理呢?单位是否就免除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仍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

就这一问题,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超过一年后,劳资双方就属于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支付二倍工资了。但是该观点,就一定正确吗?况且该观点也并未回答,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年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就当然免除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免除,那么单位如果有违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继续恶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本文试图从另一角度入手解析,予以分析。



一、假设案例如下:


案例一: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内提起仲裁,应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某人,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8月1日某人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则某公司应当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至8月1日共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显然这个结果是大家都没有争议的。


案例二: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提起劳动仲裁能否支付二倍工资?


(一)某人2009年1月1日入职,劳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截至2010年8月1日某人离职,某人要求支付自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期间的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如果基于该“仅支付11个月”的观点则会认为,不应当支付。理由如下:

1.超过仲裁时效。

自2009年2月1日起某人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权力受损,应当提起仲裁,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截至2010年2月1日,某人的仲裁时效届满;

2.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自2010年1月1日后即某人入职满一年后,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劳资双方之间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了,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呢?现继续往下看。


案例三:入职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又干了超过一年,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某人200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即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2010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上班,双方未在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8月1日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二倍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二)解析如下:


1. 2009年1月1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


2. 2009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


3. 2010年1月1日继续工作,相当于新的用工之日


4. 2010年2月1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11个月的二倍工资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截至2011年2月1日该时效届满;


5. 2010年12月31日,新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


6. 2011年1月1日起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需支付二倍工资,一年仲裁时效起算,截至2012年1月1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届满。


7. 2011年8月1日,离职,提起劳动仲裁,前面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届满,但后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工资时效并未届满,应当支付自2011年1月1日止2011年8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三)结论:支付无固定期限的二倍工资7个月。


再回来说案例二:


(一)解析如下:

1. 2009年1月1日入职,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

2. 2009年2月1日,入职满一个月,仍未签订合同,权力受损,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开始起算;

3. 2009年12月31日,用工满一年,应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

4. 2010年1月1日起继续用工,新的用工之日开始起算,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立即补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应当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权力受损,新的仲裁时效起算,至2011年1月1日时效届满,

5. 2010年2月1日,前一个11月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届满;

6. 2010年8月1要求二倍工资,仍在仲裁时效内;

(二)结论:应当支付2010年1月1日至8月1日期间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共7个月。

二、个人观点:


二倍工资应当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满一年的11个月期间的;

第二部分:视为无固定期限后直至补签劳动合同时期间的。

三、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法律并未规定劳资双方建立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当然免除单位一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2.现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不予补订的后果;

3.这样更有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更能体现立法本意。

首先,没有劳动合同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实践中,尤其在很多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由于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凭空增加了举证难度;而用人单位往往在接到人社部门举证通知书后,提出否认劳动关系,进而导致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双方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人为的拉长了诉讼周期给劳动者维权制造障碍,迫使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意见。

其次,按照只支付11个月的理解,则会出现,违法行为越严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越长则企业越受益的结果。企业只要拖延过了一年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举轻以明重,违法行为在11个月以内的要支付二倍工资,反而违法行为超过11个月的居然不予支持。这会带来极坏的示范效果,由于越拖延越有利,企业反而更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了。


四、关于仲裁时效


1.本人同意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时效的观点;

2.建议该一年时效的起算点应当自劳动者离职后开始起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起算点应当自用工之日首月届满起算,但是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考虑劳动者为求生计的顾虑、维权的成本以及再就业的困难,应当延伸至违法行为停止之日起算该一年时效。

其次,《民法典》中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引入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劳动者在职期间,发现权利受损不是不想提起仲裁、诉讼维权,很多时候时出于各种考虑后是不敢去提起如果延伸至劳动者离职后可以提起,其实对违法企业更有惩处力度。也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最后,首月不罚的“11个月二倍工资”时效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二倍工资”时效出现“重叠”,应考虑仲裁时效的延长。



五.那么这么说有法律依据吗?有。请往下看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六、从上述规定看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解除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起至满一年后,劳资双方仍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

3.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

4.劳资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并未免除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法条原文“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5.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后,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要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签劳动合同时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七、那么你这么说案例支持吗?有。


(2014)苏民再提字第0033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锡上药众协大药房有限公司、石易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十一个月二倍工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上药众协大药房与石易一的劳动合同在2010年5月31日到期后,直至2011年10月9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石易一在上药众协大药房工作已超过一年,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视为上药众协大药房与石易一已在2011年6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上药众协大药房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向石易一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石易一要求支付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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