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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支付费用没有发票,找票来代替,是否有税务风险?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8-13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一:疑问

我公司经常存在支付费用没有发票的现象,我们都是找票来代替,这样合法吗?是否有税务风险?

二:答复

首先你单位这种找票行为是违法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而且即便是你找票替换了白条,也没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建议

1、杜绝找票、替票现象;

2、支付了费用即便是没有发票,也要入账,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以后不管是采购还是支付费用,最好找正规单位合作,都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四:建议二

(1)发票不是商品,不是你想开具什么就开什么;

(2)开具发票应如实填报发票内容,卖的什么就要开具什么;

(3)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4)一张发票、一个税号,一种商品、一个编码,规范开票、才能规避风险。


五:参考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六: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八:参考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参考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参考六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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