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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反而索要千万赔偿,维权程序怎么走?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7-31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公司拒绝支付工资差额并向雇员索要1000万元赔偿的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员工的薪资调整、绩效薪资发放、职务晋升等事项,直接涉及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应当进行有效公示,否则对职工工资调整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工资差额并进行经济补偿。





起 诉







刘先生于2013年10月入职数码公司,入职工程师岗位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几年来工资逐年上升,直至2017年1月开始每月工资总计3万余元。但好景不长,刘先生发现在2017年6、7、8月公司便一直没有发放工资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刘先生决定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在办理公司离职时,刘先生发现工资表载明2017年6、7、8月工资均为工资3860元、绩效奖金2140元,月收入仅为6000元。公司的解释是其发放上述工资数额的原因系刘先生没有通过2017年6月份绩效考核。刘先生一气之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不仅要支付工资差额近9万元,还要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

数码公司不服,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并要求刘先生赔偿1000万元经济损失。

数码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EU测试分析报告》、《EU性能提升评估报告》、《测试规范书》等证据证明刘先生绩效考核没有通过,并提供通知、照片、邮件截图等证据证明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对刘先生进行了公示。对于1000万元的索赔请求,还提交了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证明刘先生应承担因非法占有公司知识产权致使公司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赔偿依据。但刘先生辩称,从未见过上述公司制度及考核依据,公司从未公示过绩效考核制度,双方从未就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不予认可。






一 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认自2017年1月起刘先生月工资调整为工资3860元、岗位津贴300元、绩效奖金31488元,数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已经对刘先生进行公示,其提交的上述考核依据亦不能证明数码公司对刘先生进行考核的科学性与客观性,故数码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调整刘先生2017年6月至8月工资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数码公司应支付刘先生2017年6月至8月工资差额88944元。

数码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刘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数码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3180元,双方就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约定,不予支持。






二 审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数码公司在上诉请求中主张其是依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刘先生绩效奖金进行的调整,该制度的内容影响到公司员工的薪资调整、绩效薪资发放、职务晋升等事项,直接涉及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但刘先生表示对此并不知情,而数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将该制度进行了有效公示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了刘先生。同时,数码公司提交的考核依据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一审判决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数码公司主张赔偿1000万元损失的问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因研发产品存在问题造成损失,刘先生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且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是基于刘先生不当履行岗位职责所致,遂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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