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务网快讯-签订劳务合同,工伤“免单”?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7-20
作者:新疆劳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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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蓝韵包装公司(甲方)与朱某才(乙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朱某才“按甲方要求提供劳务”“自行安排工作时间……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等。
2019年4月4日,朱某才在蓝韵包装公司内,突发疾病晕倒,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4月9日,朱某才之子朱某鸿向肥东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肥东县人社局向蓝韵包装公司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有举证和答复的权利和义务。蓝韵包装公司出具《关于朱有才突发疾病死亡的反馈意见》。2019年6月14日,肥东县人社局根据其调查的证据及朱长鸿提供的证据,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蓝韵包装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30日,肥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撤销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肥东工认〔2019〕0183号认定工伤决定。二、被告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后60日内对第三人朱某才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本案焦点:该包装公司与朱某之间是否是事实劳动关系。1.蓝韵包装公司提供《劳务合同》称其和朱有才之间非劳动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肥东县人社局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中,程序合法,但未查清案涉《劳务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有针对朱某才的上班制度、上班纪律、请假制度、考核制度和计酬标准等实际情况。朱某才与蓝韵包装公司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现有证据不能反映,故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劳务合同非法律术语,应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