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须赔偿!
南海救助飞行队为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举办单位为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北海救助飞行队与南海救助飞行队均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南海救助飞行队系事业单位,在2014年10月之前实行退休制度,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金浩在职期间从未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9月5日,交通部北海救助飞行队(甲方)与金子(乙方)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培训时间于2005年9月11日生效,于2006年8月11日终止,共计300天;培训主要内容为美国直升机驾驶执照(FAA驾驶执照);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参加直升机培训;根据培训费用情况,乙方对应的培训服务期自2005年9月11日始,至2020年9月11日止,共计15年;培训费用折合人民币479635.1320元,乙方如在服务期限内提出自费出国、工作调动、学习等情况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期15年,偿还标准未满3年偿还培训费100%,从第4年起每年按照培训费用8%递减;本协议内容的变更、修改应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08年1月1日,金子经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内部人事调整,至南海救助飞行队工作,任职飞行管理部门的飞行员。南海救助飞行队、金子双方均确认金子与北海救助飞行队的人事关系由南海救助飞行队承接。2011年11月15日,南海救助飞行队、金子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七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止;除金子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为公务员及依法服兵役的情形外,金子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南海救助飞行队协商一致的,金子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南海救助飞行队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必须完成工作交接;因金子怠于履行工作交接导致的延期办理退工、档案转移手续等,责任由金子自行承担;合同解除后,南海救助飞行队应当为金浩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应当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南海救助飞行队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金子的人事档案,金子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金子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此外,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10月8日,金子向南海救助飞行队提出辞职,南海救助飞行队于2013年11月8日复函不同意其辞职后。金子又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辞职申请,未获批准后于2014年4月30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该委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14年4月23日解除,并裁决南海救助飞行队为金子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南海救助飞行队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确认南海救助飞行队、金子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于2014年4月23日解除;二、南海救助飞行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金子进行工作交接,向金子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金子的人事档案转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南海救助飞行队的诉讼请求。后南海救助飞行队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据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后南海救助飞行队、金子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署确认书,确认双方已经办理完毕人事档案转移及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义务。2015年12月17日,金子以“南海救助飞行队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金子不能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南海救助飞行队赔偿损失454521元、社保不能转移缴纳的损失13917.12元和住房公积金损失23313元。2016年3月8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南海救助飞行队赔偿金子损失112320元。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金子在南海救助飞行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24392元。2016年1月10日,云朵公司于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金子同志于2014年9月9日通过我公司副总经理岗位面试,约定年薪税后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后因金子无法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故不能办理入职手续。特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认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已经于2014年4月23日解除,南海救助飞行队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劳动者金子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相关人事档案转移等,但南海救助飞行队却于2015年11月19日才为金子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显然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国民航通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人发[2005]199号文)规定,对未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飞行人员,不得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金子作为一名飞行员,不但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更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在其与南海救助飞行队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离职手续等,导致金子长达一年多不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然导致金子的收入损失。金子提供的案外人的《情况说明》符合客观情况,且其载明的工资收入并未高于金子离职前的收入,故此,一审法院对该《情况说明》予以采纳。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后立刻去应聘,《情况说明》恰恰说明其重新应聘时间可以上岗的时间为2014年9月9日,由于金子离职后并未去应聘飞行员而是应聘别的工作岗位,故金子诉请南海救助飞行队赔偿按照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的收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情况说明》计算,金子离职后应聘的职位年薪约96000元,故自金子应聘之日即2014月9月9日至南海救助飞行队为其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时即2015年11月19日前一天期间,金子的收入损失共为112320元(96000元/年×1.17年),南海救助飞行队应予以赔偿金子该收入损失!南海救助飞行队诉请无需赔偿金浩收入损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争议焦点:南海救助飞行队是否需向金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至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期间的损失,如果需要,其损失额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见,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等,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23日解除,南海救助飞行队于2015年11月19日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南海救助飞行队的此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上述判决在2015年11月11日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已经确认了金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判决事后生效不影响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时金子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南海救助飞行队承担的法定义务!此南海救助飞行队以判决事后生效作为其不承担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南海救助飞行队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存在一定过错,且客观上给金子寻找新工作造成了困难,金子亦在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处于待业状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南海救助飞行队因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给金子造成损害,依法应予赔偿,理据充足,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南海救助飞行队未及时出具证明的行为有一定过错。但是金子作为具有飞行技术的专业人才,在2014年4月23日双方解除关系之后,一直没有积极寻找新工作,这亦是导致其自身待业一年有余的原因之一,金子自身对此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金子亦应对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金子主张南海救助飞行队按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金子具体损失的情况下,本院综合金浩自身的意思表示、双方的过错情况,对金子的损失数额予以酌定。正如南海救助飞行队上诉所言,金子提交的《情况说明》属于证人证言,在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有误,本院在此予以纠正,但是鉴于一审法院判令南海救助飞行队向金子赔偿损失112320元,该赔偿数额较为合理,在本院酌定范围内,故本院对此结果予以维持。
案号:(2017)粤04民终142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