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交社保,员工索赔20万“离职补偿”
王某原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15年12月王某离职,2015年7月份时通过查询得知公司只买了工伤保险,其他社保没有买,于是王某就去申请劳动仲裁并向社保站举报,后又向该公司索要20万元作为“封口费”,经多次商谈,确定金额为10万元。
2016年5月24日中午,公司总经理约当事人王某来到公司办公室,并让王某写了个10万的收条,并在收条上写明收到钱后不再去相关部门举报公司。王某写好收条后收到了10万元现金并清点了数目,经理则趁机在办公室外报警,后王某带着钱离开公司的时候便直接被警察抓了。
王某表示很冤,当时是讲好了协商补偿10万元,公司却让签收封口费,这是设计的套路。
法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判有期徒刑一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虽然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对其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诉人王某与被害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数额为1万元左右,其却以不再举报投诉被害单位为由向公司提出过高要求,要被害单位给付10万元的赔偿金,被告人王某华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客观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狮子大开口=敲诈勒索?
仍值得商榷
杨满玉律师:你没给我买社保,如果你不给我钱,我就告你,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敲诈勒索。因为你没有给我买社保这个违法行为,我去维权,我去向劳动局投诉这是我的权力。所谓的威胁是比如,你不听我的,我把你儿子绑了,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涉嫌威胁到老板的人身安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广州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委会秘书长 杨满玉律师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看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考虑行为人索赔金额的理由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诉求的范围。
二要看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际上,本案中如果1万块钱就够了,但是我要20万,一方面我们认为这个叫狮子大开口,但另一方面,能不能直接把它定义为这个敲诈勒索,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网友炸了:
20万赔偿没毛病,是这家公司不地道
网友炸了
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员工!
是这家公司不地道
双方达成协议赔10万
属于和解
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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