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山东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2月1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伤及面部、右前臂及右手,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后刘某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因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刘某与公司多次协商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公司对请求事项不同意一次性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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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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