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日,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叉车司机工作,2016年12月7日,公司单方将刘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刘某拒绝,并申请仲裁,以公司违法单方调岗为由,要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查明,至仲裁审理时,公司仍然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该公司单方面变更刘某工作岗位,但既未提供刘某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依据,也未提前进行协商,所以单方变更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为民法上的形成权,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
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由其中一方主体向另一方传达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机构和法院仅能对双方是否行使了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是否存在进行确认,并处理基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具体诉求争议,不能裁决解除尚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仲裁庭未调查到公司或刘某向对方传达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仲裁审理争议时,该公司仍在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双方劳动合同仍在履行中,刘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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