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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劳务网快讯-放假被喊去加班,姑娘愤而辞职,法律允许?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4-28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硬 气 辞 职 !

下面帖子发出后,瞬间引起了巨大的关注。

“放假玩得好好的,分管领导突然来找我,说十一假期选两天值班,非常突然,好像是说有个人临时有事,要顶上。可我已经有行程安排了,我说我不在家,出去玩了,领导竟然说公司大于个人,把行程取消!我火气一下就上来了,直接开怼,说不干了…感觉这是我最近最硬气的一次了。”


用人单位临时让休假在外的员工回来工作(值班、加班),劳动者是有权拒绝的,或者说劳动者是有选择的自由,劳动者的休息权应得到尊重。首先,上面发帖的劳动者放假已经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用人单位临时的工作安排劳动者拒绝并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其次,用人单位设有工会的,还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加班是有权拒绝的,但有下列种情况是不得拒绝。

*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无需与工会和员工协商,也无时间上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劳动者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损失可能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于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管理者以势压人,适得其反,如果可以用尊重的态度,商量的语气,多为员工考虑,那么员工也不至于用决裂的方式回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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