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重病,医疗期内被强行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因“末尾淘汰制”被解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3、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被辞退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4、试用期内被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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