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一家网络文化娱乐公司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且无法持续吸引投资,公司股东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在解散注销之前,应先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有股东提出,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就会阻碍公司执行解散程序,因此不同意和员工协商。那么,公司提前解散,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
解 答
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决定提前解散的,将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企业在决定提前解散后,一般要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本企业的职工债权债务、一般债权债务和应缴税款、罚款等按照法定清算顺序结清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
本案中,该企业管理层提出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先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在启动清算程序前,企业通过内部管理先行消除职工债权债务的一种办法。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结算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协商,那么企业在启动提前解散程序后,也可依法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提前解散的,先行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必经程序。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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