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60多块钱的顺风车生意,本该一路顺风。不料,路上顺风车司机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导致车上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中的另一方车辆已通过交强险,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乘客,但这笔赔偿款对治疗花费来说还差得远。现乘客将顺风车司机、顺风车平台、保险公司告到杭州建德法院,要求赔偿32万元。
司机负事故全责
副驾驶座上乘客9级伤残
2018年5月23日,杭州建德的温女士打了一辆顺风车,顺风车车主华先生接了单。这一单,华先生能收入60余元。某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温女士赠送了一份《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
温女士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座上。在行驶中,因华先生操作不当,把车开到了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车相撞,造成温女士受伤。经交警认定,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温女士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中的另一辆是无责方,事故发生后,其的车辆交强险只能在12200元无责范围内理赔给温女士。但这笔钱不足以弥补温女士的损失。
后温女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华先生、顺风车平台方、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32万元。
案子开庭审理时,华先生说 ,他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顺风车平台方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顺风车平台方则认为,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某公司运营,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此外,顺风车平台方及某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抗辩说,温女士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3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属于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共同被告。
法官:平台方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指出,从现有的判例来看,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合乘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根据展示的信息自由选择合乘对象,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
某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合乘信息,由车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进行接洽,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某公司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顺风车平台方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顺风车平台方不应是本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有投保
已通过保险理赔
此外,保险公司抗辩时说的也对。但是法官考虑到,如将保险公司从本案被告中撤掉,意味着温女士还要另打一个官司,不利于她尽快获得赔偿,就询问温女士、华先生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愿意调解。
他们都同意后,法官就此案开展调解。最终,以保险公司赔偿住院津贴、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0万元,华先生赔偿12万元的结果调解结案。
法官指出,本案中比较幸运的是,赠送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让温女士的损失通过另一途径得到弥补。同时,温女士也愿意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抵扣顺风车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
但法官提醒: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是顺风车车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意外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温女士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然可向顺风车车主主张相关权利。
这也意味着,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车主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投保额度有限,赔偿风险就要由顺风车车主承担。而对受害人乘客来说,当赔偿主体为驾驶员个人时,及时获得相应赔偿有可能较为困难。
因此法官建议,顺风车车主在注意行车规范的同时,也应提高座位险的保险额度。
座位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治疗费或事故金。
网友热评:
@月亮弯弯:原来做顺风车还有保险送?
@fjkghkdg:突然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
@thunder:司机以为能赚60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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