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一家网络游戏公司的员工金某去年6月份罹患抑郁症。从那时起,该员工就连续向公司提交病假诊断证明。最近,金某的医疗期届满,但是病情并未好转,且表示要继续申请病休。
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还可以继续休病假吗?
解 答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治疗,可以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申请病休,俗称“病假”。
病假是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正当休息权利的一种特别安排。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关于医疗期内劳动保护的相关情形。在与本人工龄对应的医疗期内,劳动者休病假可以获得相应的病假工资和相关社保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因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金某患病后长期休假,其休假时间已超过医疗期,换言之,法律对于该患病员工的劳动保护已经结束,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病情与身体状况适时调整岗位或工作强度。
若金某不能从事其原岗位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岗位,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公司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允许他继续休病假,但就要继续支付病假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 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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