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劳务网快讯-长期待岗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由谁承担?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20-03-18
作者:新疆劳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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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全市法院审结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八为劳动争议案件,“长期待岗人员产生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现摘选如下(案例来源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年某仪器厂开始为戴某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至2018年1月,在此期间未为戴某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由于仪器厂停止经营,戴某于2000年起开始待岗。戴某待岗后在另一家公司工作过,但仪器厂未为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7年11月,戴某患病治疗,产生医疗费49774.94元,其中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金额为30709.97元。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仪器厂向其支付49774.94元,仲裁裁决支持了30709.97元。仪器厂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处理。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戴某自2000年开始在仪器厂待岗后,即使已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但因仪器厂并未明确与戴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就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处理,亦一直未与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仪器厂与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其至新的用人单位而当然解除。仪器厂作为戴某社会保险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戴某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因未缴纳医疗保险所致案涉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仪器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支付戴某30709.97元。仪器厂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但仍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不缴纳的情形,极易引发争议,特别是长期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作出例外约定。
戴某自2000年待岗后,虽然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过,但仪器厂一直在为戴某缴纳养老保险。即使戴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戴某和仪器厂的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仪器厂在未为戴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情况下,有为戴某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因仪器厂未为戴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戴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仪器厂应当赔偿戴某因此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