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荣辉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要求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9月20日决定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四平监狱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并作出决定,由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四平监狱不服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四平监狱对赵荣辉感染××病毒是否有过错问题。四平监狱主张,××病毒传播仅有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三种途径,在正常的日常生活环境下不会感染,赵荣辉应举证证明四平监狱在哪些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其通过某一种传播途径感染了××病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根据原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赵荣辉同期服刑并与其有过接触的服刑人员中有已经确定的××病毒携带者,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赵荣辉已经举证证明其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了××病毒,而四平监狱无法证明赵荣辉是在入监前就感染了××病毒。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曾出入赵荣辉的房间并与赵荣辉之间存在接触,四平监狱未加以严管及有效制止,说明该监狱没有严格执行监狱系统××预防控制工作的相关规定,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赵荣辉虽然不能证明其是如何感染××病毒的,但四平监狱同样不能举证证明赵荣辉感染××病毒的具体途径和方式,即不能排除其与赵荣辉感染××病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四平监狱与赵荣辉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且赵荣辉系高位截瘫服刑人员,活动受限,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监管治疗等因素,四平监狱应当对其与赵荣辉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负有更加严格的举证责任。原决定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情况认定四平监狱怠于履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主要依据分析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驳回四平监狱的申诉,即四平监狱向赵荣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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