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度劳动争议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劳动者不按照请假制度请“霸王假”,用人单位应该咋处理?其中一起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2011年8月1日,张某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三次不当行为或者不当行为情节严重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
张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请假12次,在此期间,该公司多次通知张某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并回公司报道说明情况。但张某13次连续请假均未回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以及说明情况,且张某请假原因为颈椎病、头痛待诊、胸闷待诊。
直至2016年10月20日张某未到岗上班,当日公司告知工会本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的原因及时间,工会无异议后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收到通知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请,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
经审判,法院认为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收到《员工手册》及《员工福利手册》,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完成请假手续。张某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10月19日共计请假13次,并且在将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到公司完善请假手续,也未参加公司通知的例会,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完善请假手续或按照公司请假流程进行请假。虽张某自提交了呼吸道感染、颈椎病、头痛代诊、胸闷待诊等病情证明,但是以上证据均不属于其抗辩自己处于医疗期的相关情形,其行为确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劳动者不按照公司的请假制度请“霸王假”,以及不属于医疗期但连续性、长期性请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应合法、合理的使用该权利。用人单位在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请假不合理,也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下,按照规章制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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