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一家餐饮娱乐企业由于近年来经营不善,出现了债务积聚、资不抵债的情况。公司股东决定申请破产。企业员工得知此事之后,担心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纷纷要求公司承诺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他们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社保等劳动权益?
解 答
当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该企业的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就将面临着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即劳动合同要因企业破产而终止。此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进行破产清偿时,应当优先清偿企业对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这些清偿完毕之后,企业还要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在这之后,如果企业资产还有剩余,才能用以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偿债权,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劳动者可以主张企业赔偿。
依 据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