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指南的质量相当高,推荐给大家阅读。我觉得有五点值得关注:
一,保护双方利益并重。《指南》第一条、第十条认为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拘留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指南》第二条的解答符合主流观点,规定的非常好,即“如果企业制度规定被拘留属于严重违纪且履行过民主程序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以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纪律没有规定在规章制度之中,则并不适宜。
三、关于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指南》第三条认为劳动者如果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继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关于工伤认定。就疫情防控期间工伤问题我曾经写过《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人民日报答错了!》,认为笼统的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指南》第四条认为,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并且增加一款: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五、审慎适用经济补偿。在疫情防控期间,无论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还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复工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毕竟这一时期比较特殊。如《指南》第五条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指南》第八条认为,职工以该临时措施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拒绝工作甚至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好了,请往下阅读这份《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指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这一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界的关切,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就劳动争议处理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发布如下法律适用指南。
Q1
一、疫情特殊时期应当坚持什么审理原则?
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Q2
二、企业能否解除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3
三、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Q4
四、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范围应限于医护及其他从事新冠病毒防疫抗疫工作人员。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Q5
五、企业停工停产是否仍需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Q6
六、劳务派遣职工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或参加抗击疫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拒付此期间工资?
即便劳务派遣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至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职工参加抗击疫情期间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Q7
七、劳动者在延长的假期加班,加班费如何发放?
Q8
八、企业在此期间能否采取灵活用工措施?
Q9
九、劳动争议仲裁期限、诉讼时效是否可以顺延?
Q10
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采取哪些司法为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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