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期间劳动报酬管理
(执笔人:蔡飞 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1、请问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概念,以及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请问延迟复工期是指那段时间,以及延迟复工期内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即延迟复工期。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正常发工资?
答: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劳动者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答: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二、特殊工时制与加班管理
(执笔人:贤笑岩 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5、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
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在疫情期间,如果遇到休息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未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6、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答:不可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如劳动者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劳动者作出处理。
7、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是否构成违法?
答:不违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8、2020年春节假期,国家公布的延长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答:应当支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在此列。
9、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如申请综合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需要支付。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 劳动合同合规管理
(执笔人:曾凡新 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10、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
11、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可以。
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报告相关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条适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但是对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一样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及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12、劳动者可否拒绝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但是,对于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相关工作安排。
13、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远程办公?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劳动条件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远程完成相关工作,劳动者应当服务安排。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安排远程工作,具有合理性。
14、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为宜?
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15、在政府通知的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吗?
答:在延迟复工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劳动者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加强业务培训教育,努力完成工作。
16、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18、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19、各地政府文件就延迟复工的要求和规定可能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20、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1、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2、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3、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并与劳动者保持联系,尽量为劳动者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
2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者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5、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如何平衡?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工基本的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其次,要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安排年休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最后,劳动者也应当换位思考,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理解,尽量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26、用工单位可否将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四、 工伤、医疗期管理
(执笔人:郭蕾 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2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相关人员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湖北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29、劳动者因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印发的《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0、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社部门是否能够为工伤申请提供优先服务?
答: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地区人社部门遇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
31、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医疗期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国家财政部与医保局通知规定,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3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根据根据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34、如果劳动者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其医疗期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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