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每年的标准工作时间是250天,真的是很巧合。一年365天,减去52个周末,再减去11个法定节假日,恰好是250天。
250天除以12个月,实际上每月的工作日只有20.83天。
不过我们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个“日工资”。
日工资的标准实际上并不是简单的每月工资收入除以20.83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年3号)文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折算日工资的时候,法定节假日并不能排除。
这样实际上我们日工资等于 月工资收入除以 月计薪天数
月计薪天数等于:(365-104)÷12=21.75天
所以,用人单位的两种算法都不对的。
必须肯定,本题目中所涉及的两种日工资计算方法,都是完全错误的,是不符合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必须坚决纠偏并即时更正。
否则,必将受到劳动监察部门的问责与批评,甚至进行通报与经济处罚,也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日工资折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这里法定的是月工资收入,而不是基本工资。
而月计薪天数,则由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52个双休日计104天后,再除以12个月为21.75天。这个21.75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是劳动法明令规定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绝不能自行其事,自订规矩。
很显然,本题目中所涉及的加班费与扣减工资的做法,不仅方法各异,区别对待,薄此厚彼的意涵也极其明确,如此奇葩的做法,真让人啼笑皆非,不敢恭维!
应该说,这种奇特的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与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完全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视不同情况,必须依法依规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比如:
在正常工作日,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即双休日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即在全年11个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而且不能利用调休来进行处理。
上述几种情形下的加班加点,及其劳动报酬的给付规定,是严肃而且十分清楚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违犯而各自为政。
否则,职工群众有提出质疑,要求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甚至有义务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请申诉维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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