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19年10月,袁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车间工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她所在岗位实行计件工资制,每月有基本生产任务,未完成基本生产任务的,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由于袁某年龄偏大、动手能力差,入职两个月了都未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
2019年12月的一天,公司负责人找袁某谈话,告知其从下个月起,如每月再不能完成基本生产任务,公司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工资。
袁某产生了疑惑:自己每天坚持按时上下班,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还经常主动留下来加班,平时工作从不偷懒。自己的劳动报酬比最低工资标准低,这样对吗?
分 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付出正常劳动,不管其是否完成计件任务、完成计件任务质量好坏、未完成计件部分占多少比例,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就本案而言,虽然袁某未能完成公司规定的月生产任务,但其每天坚持按时上下班,还为了完成任务主动加班,这表明其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为此,公司必须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该公司坚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袁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依 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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