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9001行初54号
原告:党俊卿,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
原告党俊卿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本所委派到济源人社局申请调查侯世波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给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返还款项被人冒领一事,济源人社局以其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为由,要求其先获得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才能给其出具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济源人社局以其没有取得人民法院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其调查申请,明显违法。故请求确认济源人社局在2019年9月17日拒绝其的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告党俊卿向本院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与杜秀英在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等证据,证明在2019年9月16日,杜秀英与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就杜秀英丈夫侯世波去世后在济源人社局处应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金等费用因与侯世波女儿侯卫卫产生纠纷,为此而委托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党俊卿和任文刚两律师办理该案。承办律师对案情作了一定的了解,认为首先应去济源人社局处查清杜秀英丈夫侯世波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金返还款的各项具体金额,再进一步查清楚,上述款项是否被人领取的情况。2019年9月17日上午,党俊卿律师前去济源人社局处申请调查取证,而济源人社局处工作人员在查验党俊卿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后,以党俊卿律师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党俊卿律师的调查申请。
被告济源人社局辩称:第一,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不是其单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条文强调的都是本人有权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情况。党俊卿受他人委托调查第三人的社会保险情况,不属于其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二,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党俊卿接受的是杜秀英的委托,其要查询的却是侯世波的退休待遇情况,且侯世波已经死亡,所查询的内容涉及继承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及他人个人隐私。为保证公民信息安全,其单位予以拒绝,理由正当。
第三,律师法并未设定其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文是对律师权利的规定,而非是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单位而言,并不存在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同时,其单位已告知党俊卿可以通过法院来调取相关证据,已保障其相关权利。
综上,党俊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党俊卿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90200510213053。2019年9月16日,济源市大峪镇乔沟新村村民杜秀英因在其丈夫侯世波死亡的待遇问题上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与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党俊卿、任文刚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查清侯世波的死亡待遇领取情况,2019年9月17日,党俊卿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而济源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以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党俊卿的调查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党俊卿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
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
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俊卿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党俊卿的调查取证申请予以拒绝的行为违法。
人民陪审员 李燕霞
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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