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怎么确定?
答:
一、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当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时,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时,其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确定还需要符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7、9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
操作提示: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实际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更不是基本工资数额或税后实发工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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