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卢某于2017年10月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卢某每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一个月。入职当天,公司对卢某进行了新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告知公司厂纪厂规、考勤规定、工资规定,以及其他的规章制度等。该公司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员工试工期7天,试工期间不计发工资。”卢某签收了该员工手册。
10月14日,卢某辞职,公司同意,但表示因其尚处于“试工期”,公司根据规定不予计发工资。卢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终支持了卢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7天工资。
分 析
“试工期”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其一,员工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因员工为其提供了劳动而向员工支付的对价。只要员工事实上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更不得无故克扣。
其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须合法、合理。《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法需同时具备三个要素:一是实体合法,又称内容合法,指的是规章制度的所有内容、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规章制度需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三是公示,即告知全体员工。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同时也设置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的义务。“试工期”没有工资的规章制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所以,“试工期”没有工资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用人单位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用人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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