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还原
▲最近,小明接到公司通知函:因未提前30天通知便离职,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那么,小明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吗?
职工突然离职,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竟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小明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公司需要提供公司订单、临时聘用人员代替工作的合同以及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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