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职工在刑事羁押期间,用人单位制订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上班属于无故旷工,全年累计旷工15天给予除名等,在人民法院两次对职工所涉嫌犯罪一案开庭审理后,用人单位即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后职工涉嫌犯罪案因证据不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的裁判要旨主要为:
主要案情:
刘昊系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规划建设管理局的工作人员。2016年11月29日,刘昊因涉嫌诈骗罪,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3日被逮捕。该案经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3日和2017年5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5日以庭审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撤回对刘昊的起诉。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宁检公诉刑不诉[2017]33号不起诉决定,决定对刘昊不起诉。同日,刘昊被释放。
一审判决:
关于刘昊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应由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补发、补缴还是应由刘昊申请国家赔偿的问题。刘昊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本案中,刘昊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原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虽然对刘昊作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但此开除处分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故开发区管委会应补发刘昊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奖金。刘昊是否申请国家赔偿,不影响开发区管委会向其补发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及奖金。
综上所述,判决:一、撤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松开管发[2017]30号关于给予刘昊同志开除处分的决定;二、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恢复刘昊的工作;三、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发刘昊自2017年6月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工资;四、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补发刘昊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奖金(奖金如有调整,按照调整的时间及数额补发);五、驳回刘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共松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19年1月29日为本院出具《回复函》的内容为:“根据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14]7号)的核定,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参公管理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市政规划建设管理局是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刘昊被辞退前不属于参公管理人员。”因刘昊及开发区管委会均不属于参公管理,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开发区管委会于2017年6月2日,以刘昊自2017年3月至今,在没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为由对刘昊作出开除处分,但刘昊于2016年11月29日-2017年7月19日期间,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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