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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认定?

来源:劳动法库 时间:2019-10-10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加班实际上就是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其休息休假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其主要规范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限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要求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1条

01

加班的合意

对于已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应当经过工会和劳动者的双重统一。对于未设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

司法判例显示,由于未经劳动者同意而直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果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认为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并单方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提出加班劳动者未提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一个加班的合意。但这个合意并不包含具体的加班时间,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在加班的过程中随时选择放弃加班。


02

认定加班存在的条件

对于该类加班而言,如果满足以下几类的条件,一般可以认为存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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