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新员工,本来是一件为公司注入新鲜血液的事情,但是HR的火眼金睛稍不在线,招聘到了一位伪造入职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员工,那可真是让HR头大了!
HR处理不好,工作就难保!
这不,下面这位HR就遇到了这样一位员工:
事情是这样的。
周某通过该次招聘会填写登记表时写明最高学历为大专、所学专业为机械设计与制造、现职称为工程师,工作经验一栏写明1986年9月至2012年在某机械厂任工程师,2013年至2015年在某公司任工程师等,并上交某公司存档。
后周某成为公司的一位正式员工,从事工程师岗位工作。
但经过后来深入了解,HR发现周某所提交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均系伪造,且经查实证明周某相关工作经历也系伪造。因此,公司领导决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
为了避免后续与周某的劳动争议风险,HR建议公司领导去仲裁院请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在该项请求逾期未与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好在,因为我们公司证据确凿,事实认定清楚,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周某未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属于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可见,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自身情况,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的,劳动合同无效。
其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欺诈的认定,我们可以参照民法中关于欺诈的认定,构成欺诈需具备四个因素,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与陷入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但是HR也需要注意!
员工未如实履行说明义务并不必然构成欺诈。
首先,要看用人单位对特定岗位进行招聘时的录用条件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合法,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学历证书等信息足以影响用人单位是否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到该程度,则构成欺诈。
其次,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但法律上有规定任职条件的,劳动者不具备任职条件,隐瞒的则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未明确设定录用条件,劳动者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员工能够胜任工作,且用人单位利益并没有损失,则不应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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