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于2013年9月22日入职某影视告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曾某每月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餐费补助+业务提成。
2014年4月,公司与曾某达成口头定:自当年5月1日起,公司不再支付基工资,有业务收入才结算提成。2014年1月25日,公司与曾某解除劳动合同。由2014年5月1日至12月25日曾某虽正常作,但并未拉到业务,因此没有任何工收入,曾某要求公司支付在此期间的资。公司以双方曾口头约定为由,不同支付工资。
经仲裁、诉讼等环节后,公司被判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曾某2014年5月1日12月25日的工资。
分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劳动者约定实行无底薪制?
劳动者只要提供正常劳动就有权利获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
无底薪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只有提成、没有固定基本工资的工资支付机制。仅从是否约定支付底薪的角度来看,无法确定这一制度是否违法。因为,无底薪不等于没有工资收入,仅意味着劳动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
若劳动者当月的工资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因此,本案中,公司未支付任何工资的做法属于违法。
依 据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正常劳动是指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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