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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韩先生入职一家贸易公司,任技术总监。今年5月,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朋友的公司因技术上遇到难题,找张先生求助。于是,张先生指派韩先生去其朋友公司帮忙三天。
韩先生帮忙的第二天在工作间隙上厕所滑倒受伤。韩先生索要工伤赔付,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责。
韩先生询问:其在被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呢?
韩先生受贸易公司张先生的指派前往其朋友的公司临时工作三天,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为此韩先生仍与贸易公司保持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的。因此,韩先生受的工伤,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如果双方就发生工伤事宜事先有约定,那么贸易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张先生朋友的公司给予补偿。当然,事后两家公司也可就工伤赔付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韩先生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依法应由贸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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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现在工作了三个月,但单位称我表现不佳,需要延长试用期,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吗?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单位的做法不合理。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最多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单位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不合法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先生工作了三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对于多履行的一个月,单位应当向李先生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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