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工伤认定多长时间做完?
答:
从工伤认定申请人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或补正完整材料之日起,工伤认定一般应在30天内或者75天内完成。
1.工伤认定的受理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的15天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2.工伤认定的决定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如果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适用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因为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目前各地实务中,对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一般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比如,今年刚刚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9条就明确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第18条、第21条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9条
操作提示:
1. 75天的最长期限是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补正了全部完整材料起算的,而不是从初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算,补正材料的时间长短由申请人控制,不计算在工伤行政部门的认定期限内,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及补正材料的时间,防止因为补正材料时间太久而超过申请认定的时限,增加工伤认定事务的复杂性,徒增处理成本。
2.工伤认定有法定期限,企业在为工伤职工办理相关手续时,可以据此督促行政部门的办理进度,降低企业在处理工伤事务中的时间成本。
3.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有权对其行政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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