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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被挽留工作后又遭辞,能否主张赔偿金?

来源:新疆劳务网 时间:2019-06-04 作者:新疆劳务网 浏览量:


案 情

姜某于2017年11月3日入职某汽车维修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薪酬11000元。今年2月28日,姜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表示30天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姜某的维修技术好,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总找其谈话,百般挽留,并承诺会为他加薪。在张总的劝说下,姜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可在4月17日,姜某突然收到公司给他开具的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姜某得到的解释是:姜某提出辞呈后,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员替代,才多留了他几天;而且姜某本身就有辞职意愿,公司虽然延迟批复其辞职申请,但没有违背他的意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


但姜某不认同,说自己本想离职,是公司执意挽留,他也改变了辞职的想法;现在公司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合法了。双方为此起争执,后姜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姜某的仲裁请求。

分 析

姜某提出书面辞职后,汽车维修公司没有在30日内与其办理离职手续,而是继续让姜某为公司提供劳动,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姜某也同意了。此情形应当视为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重新协商一致,继续履行了原劳动合同。


而公司的解释是因招不到合适人员替换姜某岗位,才对姜某的辞职申请延期批复,此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为此,公司于姜某提出书面辞呈47天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法。故汽车维修公司理应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依 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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