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吗?
答: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否、劳动关系的保留与否,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
操作提示:
企业需注意,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否、劳动关系的保留与否,《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劳动者的职业病并不是在本单位患上的,则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等同于一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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