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再次工伤的,怎么支付工伤待遇?
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职工再次工伤的,除应支付的伤残津贴外,再次工伤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均应按工伤待遇标准支付。再次工伤后,新鉴定工伤等级为五级以上,需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按新认定等级支付。
参考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操作提示: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无论职工前次工伤是在本公司还是在他公司发生,再次发生工伤均应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给职工工伤待遇,不会因职工在本公司入职前发生过工伤,获得过工伤待遇支付,而减少现在公司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项目或标准费用。
再次工伤的工伤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与标准,由各省市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做具体规定,企业在遇到再次工伤情况的,仍然需要依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
CopyrightC 2009-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疆劳务网 新ICP备16003221号
地址:新疆省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创新空间211-2 EMAIL:969810472@qq.com
Powered by H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