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专职工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企业能认定其为旷工而扣工资吗?
相关案例
沈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非专职工会委员。
今年年初,为了丰富员工的日常生活,工会组织了一次家庭亲子拓展活动。
在这次活动中,沈某不仅要协调各部门的人员参加,还要组织外部机构予以配合。
所以,沈某在3月份有两天未到岗考勤。
到了4月份结算工资的时候,公司以他组织工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属于旷工为由,扣除了两天的工资。
他想知道,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答
一般来说,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是考虑到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只能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参与组织工会活动,所以法律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因此本案中,公司因沈某组织工会活动占用两天工作时间而认定他为旷工并扣减工资是不对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工会法》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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