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周某是某煤矿公司的一名综采工人。一日上午八时下夜班升井后,他去了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的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刘某。刘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请问二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解 答
周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刘某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场所可能不在工作场所。
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在另外场所所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周某作为综采工人,因工种的特殊性,每次下班升井后都需先去职工澡堂洗澡,然后更换衣服,属于与综采工作紧密关联的收尾性工作。
因此,周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则不同,其洗澡行为属于歇班期间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洗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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