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点:退休人再入职是指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后,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再入职合同,重新上岗。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的工作岗位,男60周岁,女55周岁即达到退休的年龄,有特定工作岗位可以更早退休。退休人员再上岗,最大的优势是工作经验十分丰富,一旦在用人单位重新上岗,将给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很多单位乐意返聘退休人员上岗。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退休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退休人员返聘适用的法律关系上与劳动者有很大差别。退休人员再上岗的,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也无须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事故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要求雇佣单位承担责任等。为了更好的说明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发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曾某忠向法院起诉称,曾某忠于2016年3月16日入职被告处上班,从事质检班长,入职时没有填写入职登记表,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加班费另行计算,2016年5月开始被告工厂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老板口头承诺即使没有工作5月份也正常计发工资,5月14日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曾某忠向被告提出辞工并获得批准。为维护曾某忠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曾某忠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曾某忠拖欠2016年3月至5月份的工资共计6813元。2、被告支付曾某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813元。被告某五金加工厂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观点:曾某忠在被告处工作,付出了劳动,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尚欠曾某忠2016年3月工资1519元和2016年4月工资3094元的事实有曾某忠的陈述及工资表为凭,法院予以采信。曾某忠主张2016年5月工资1400元,因庭审时曾某忠陈述5月工厂已停业,曾某忠没有实际工作,曾某忠主张5月工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曾某忠于2013年6月3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行为能力,因而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现曾某忠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五金加工厂向曾某忠支付工资4613元。
律师说案:原告曾某忠2013年6月3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其于2016年3月16日入职到被告某五金加工厂,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本案中,有两点可以体现双方的劳务关系:一是曾某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如果是其它法律关系的,劳动仲裁委不会受理。二是曾某忠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未能支持,这项请求仍然是建议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所以,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再上岗,虽然退休人员的工作经验丰富,用工成本低,同时我们也看到,返聘退休人员的法律风险,例如用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的,也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再招用退休人员时,也应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如购买商业保险等,以避免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时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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