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也正是因为如今劳动关系呈现出来的这种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形式才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劳资冲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管理过程中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但是,这4类人却不受法律保护。
1、兼职学生
《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2、家政服务员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3、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返聘人员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我国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在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劳动者。
4、协议承包
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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