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红雪于2003年7月25日进入广东依达公司工作,担任生产部的组长。
公司《员工手册》(版本号D)第18页第3条第10点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
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傅红雪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被公司发现,依达公司以傅红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傅红雪解除劳动关系。
傅红雪认为其短暂使用手机的行为影响非常轻微,既未因此无履行职责,也未造成任何损失,即使没有手机使用权限,其行为仅属于较大过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不应直接辞退。另外,不管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支付宝还是使用手机接听紧急电话,本质上都是一样,都是使用手机,两者不存在谁更严重,谁更危险的问题,公司以此作为辞退理由牵强。
傅红雪要求公司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6600元(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5800元/月×13.5年×2倍),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经过仲裁、诉讼。
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对傅红雪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傅红雪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其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且依达公司辞退傅红雪的理由与《员工手册》自相矛盾。
广东高院经审查后做出如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查明,傅红雪和依达公司均对傅红雪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4:30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的事实无异议,但双方对该行为是否适用该公司《员工手册》(版本号D)第18页第3条第10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10)凡是上班时间没有手机使用权限者一律不允许使用手机:如在上班时间用手机聊天、发短信、听音乐、看影片、玩游戏、上网或在厕所听音乐、MP3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分歧。
首先,依达公司《员工手册》内容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查明傅红雪亦在《签收表》签名确认知悉该《员工手册》的相关内容,故该《员工手册》是合法有效的,可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其次,由于傅红雪的职位是绿油组组长,对该组的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傅红雪已在依达公司工作长达十一年,其清楚绿油组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组长在工作期间应比一般员工更警惕与谨慎,在上班期间使用手机登陆支付宝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明显不当;
再次,依达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条文认定傅红雪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并按照该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作出解除与傅红雪劳动关系的决定,在通知该公司工会后,与傅红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有效。
一、二审法院认定依达公司依法与傅红雪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傅红雪支付赔偿金正确,并无不当。
-(2017)粤民申7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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